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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四次贩毒 情节严重领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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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22: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谋利四次贩毒  情节严重领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陈春武

    家住灵山县平南镇的刘某妄图通过贩卖毒品谋利,前三次都侥幸逃脱,第四次交易时候被当场抓获,锒铛入狱。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5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灵山县平南镇硖木村委会代和塘村先后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共得款45元及香烟两包。刘某在第四次与李某进行50元的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某身上查获16小包共净重0.6克的海洛因以及现金100元。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向一人贩卖毒品四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上,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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