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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 风华正茂空遗恨 作者:梁秋明
岁月无声无息,却偷偷地在我们背后刻着年轮。米歇潘曾经讲过:生命是一条艰险的峡谷,只有勇敢的人才能通过。但有的人往往会因一时的狭隘和冲动而失去它。灵山县那隆镇的几名青年就因这样,在风华正茂时,一个永远地离开了,活着的也只能在牢狱中流下悔恨的泪水,他们的家人也因此陷入了痛苦之中。
2012年1月26日晚,劳某在灵山县那隆镇上要求搭乘梁某等人的摩托车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扬言打架,之后各自离开。同月28日,劳某与同伴在那隆镇上与被害人梁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混打中,劳某等4人将梁某打成重伤,被害人梁某受伤后经送灵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29日死亡。劳某等4人也因此被判了刑。2013年6月26日,梁某的父母将劳某等4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受害人梁某是因与被告劳某发生口角并双方扬言打架,受害人梁某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劳某等4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剩余的20%的民事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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