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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龙眼树 毁了两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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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8: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棵龙眼树  毁了两家情
作者:何耀鹏


    灵山县某地黄蒙(化名)与黄兴(化名)是同堂兄弟关系,多年来两家毗邻而居,一直相互扶持,和睦往来。多年前,黄蒙的父亲在黄兴家旁的空置地上种植有一棵龙眼树,由于黄蒙父亲的精心培育,龙眼树一直枝繁叶茂。不但为两家提供一个乘凉的好地方,而且每年两家人都能够尝上鲜甜的龙眼,其乐融融。黄蒙父亲去世后,该龙眼树就由黄蒙及其母亲负责管理、收益。2012年12月,黄兴因扩建房屋需要,未经黄蒙家同意擅自砍掉龙眼树。两家为此引发了争议,两家亲情也逐渐消减,直至反目成仇。2013年4月2日,黄蒙及其母亲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兴赔偿经济损失20 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赔偿数额,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 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 8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砍毁的龙眼树进行鉴定评估,鉴定龙眼树价值为15 800元,最终判决被告黄兴赔偿给原告黄蒙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 800元。


    法官评语:造成此类的民事财产损害纠纷,多数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不注意尊重他人再先,事后双方缺乏心平气和的沟通所导致。原来感情深厚的同堂兄弟,为了一棵龙眼树,最终伤了和气,丢了亲情,真是得不偿失。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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