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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三十元领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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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0:28:30|来自:广西钦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户盗窃三十元领刑六个月
晨报消息(记者李鹏钧通讯员 陈春武)灵山县武利镇一小伙撬锁入室盗窃,得手三十元后逃离现场,但终究难逃公安机关的抓捕,当日便被抓获归案。日前,该小伙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6月6日凌晨1时许,梁洪某窜至灵山县武利镇竹坡村委,采用踩坏房门、撬锁的方式,进入村民梁某的睡房,在房间床头柜处盗窃了现金30元。梁洪某盗窃得手后,正欲逃离现场时,梁某的母亲发觉并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5时将梁洪某抓获归案。

      法官释法:关于入户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做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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