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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妻惨遭20年家暴 诉求离婚获支持 作者:何耀鹏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与宁某离婚,宁某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灵山某地农民陈某与宁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198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生活本应是幸福和谐,却因丈夫宁某性格孤僻,多疑且具有暴力倾向,导致夫妻双方始终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一直无法和谐相处。夫妻俩多年来一直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不断。而且宁某时常怀疑陈某有外遇,并以此为借口挑起事端,引起双方争吵,在争吵时被告随意对原告进行殴打。两个子女从小就被沉浸在无休止的争吵和家庭暴力的环境里,子女多次劝阻后仍然无法让宁某有所改变。早在几年前,陈某和宁某一直租用他人楼房居住,但已分房居住,宁某居住在一层,陈某及子女居住在二层,夫妻双方已多年不履行夫妻义务。随着长期的争吵与被殴打,陈某的身体情况也每况愈下。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成人有了稳定的工作,陈某也开始希望摆脱这个让她长期遭受暴力的家庭婚姻。2013年7月7日,宁某因琐事再次对陈某进行殴打,原告报警寻求救助。当晚某派出所出警进行现场处理。陈某忍无可忍,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宁某离婚并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个子女也出庭作证,证明父亲长期的家庭暴力已经逐渐威胁到母亲的人身安全,希望法院支持他们母亲的请求。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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