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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专项整治霸王条款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停水停电,退还装修保证金不得设时
2012年6月,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对消费领域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截至今年10月底,全区各级工商机关共检查企业1.08余万家(次),发现问题合同格式条款967条,约谈企业1093家,共立案598件,结案502件,罚款100.061万元。
小区广告位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停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的汽车被损,物业不担责;家中财物被盗,若未登记,物业不予赔偿……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时,偶有出现。在今年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工商部门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检查,部分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因出现“霸王条款”,被下发《行政指导告诫书》。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可能遭遇哪些“霸王条款”呢?
问题条款一:
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水、停电和取消凭智能卡开启单元门和地下停车场入口道闸的使用权,并终止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问题条款二:
广告位、招牌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问题条款三:
甲方(物业公司)制定的公共场地露天车位只提供小汽车车位使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车辆被损等一切责任由车主自负,甲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
问题条款四:
房屋装修过程中,甲方向乙方(物业公司)交纳保证金每套2000元……若装修过程中,无拖欠用水用电费用和无违章违约现象,甲方入住满6个月后,乙方给予办理退换装修管理手续费。 (据广西新闻网)
来源:
北部湾晨报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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