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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婚姻起纠纷 大哥出头殴打妹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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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21:29:58|来自:广西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妹妹婚姻起纠纷  大哥出头殴打妹夫被判刑
作者:陈春武



    妹妹与妹夫产生了纠纷,身为大哥的不是理智劝告妹妹与妹夫和好,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帮妹妹出头,殴打妹夫致其受伤。近日,灵山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3年6月1日11时许,朱某某来到哥哥朱某家,向其哭诉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并要求朱某帮其找人教训自己丈夫。朱某为此感到非常气愤,遂于当日18时许,约上朋友,手持木棍窜到灵山县沙坪镇反帝街与东方街十字路口的街道处拦截被害人即自己的妹夫,当被害人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时,朱某等人便将被害人扯跌下来,然后手持木棒围住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左、右腓骨、左桡骨、右髌骨等部位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朱某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朱某的亲属代赔付了8000元给被害人。2013年7月31日公诉机关向灵山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立。朱某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并积极参与,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持械致伤他人,应对其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朱某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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