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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壶浊酒喜和解 恩怨都付笑谈中 作者:廖俊霖
“走,咱们兄弟去喝两盅”“看我今天不把你搞醉去”,这是发生在陆屋法庭办公室,当事人赵某与韦某的愉快对话。2013年11月21日,经过执行法官多方努力,倾情调解,终于以和谐执行方式圆满化解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2至2004年间,韦某在灵山县那隆街经营兽药、饲料生意,共向赵某经营的兽药经营部赊购饲料、兽药折合价款共人民币17 247元。期间,韦某偿还了人民币1900元,尚欠人民币15 347元。赵某多次催收未果,于2012年12月17日将韦某告上法庭,经法庭依法审理判决韦某支付赵某人民币15 347元。判决生效后,韦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2013年4月16日,赵某向陆屋法庭提出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法事人的还有很深的友谊,便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法官的不断努力下,赵某与韦某坐在一起当面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双方都自觉换位思考,认识到事情一日不解决,往日的友情就不会和好如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韦某支付赵某人民币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案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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