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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饲料欲耍老赖 诉至法院被判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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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21: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赊欠饲料欲耍老赖  诉至法院被判偿还
作者:陈春武


    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拖欠的饲料款28317元。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偿还饲料款10000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是肉猪养殖户,由于养殖需要,刘某经常在何某处购买饲料。刘某因资金紧张向何某赊购饲料,共欠何某的饲料款33317元,于2011年10月7日立写《欠条》给何某收执,定于2011年10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何某催收,刘某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饲料款3000元,2012年1月13日归还饲料款2000元。刘某对其余尚欠的饲料款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归还,迫于无奈,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8317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偿还饲料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赊购饲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某于2011年10月7日向原告何某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刘某尚欠原告的饲料价款33317元,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饲料款18317元,合法有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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