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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流斗为吃喝 刑罚加身始觉悔 作者:梁震
2013年11月26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凌某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被告人只为满足一餐吃喝,而盗窃他人财物,落得个既被罚款又被判刑的下场,后悔不已。
家住灵山县陆屋镇的村民黄某、凌某,都是“90后”青年,由于臭味相投而走到一起,成为哥们,平时经常光顾网吧、娱乐室,追求享受,无奈有时手头拮据,为了满足娱乐、吃喝,这两个小青年便不择手段搞创收。2013年7月4日下午,两被告人伙同凌某某窜到陆屋镇陆东石场,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该石场的一只流石斗盗走后,拉到一间废旧收购店出卖,得款385元,然后到镇上的餐馆和娱乐场所花光。经鉴定,被盗流石斗价值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该被盗流石斗虽然已追回,但却已经被拆毁,无法使用,成了几块破铁皮。今年11月8日,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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