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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帮人借款及担保 埋单方知学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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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21:58:03|来自:广西玉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糊涂帮人借款及担保  埋单方知学费贵
作者:潘成军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某银行诉姚某群、谢某英、韦某康、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姚某群、谢某英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韦某康、叶某对姚某群、谢某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姚某群等四人经商量后按份分别履行了案件义务,并称这堂法制课交的学费不菲。

    2012年元旦到来前,姚某群等四人的朋友黎某凡、谭某秀夫妇请求姚某群、谢某英夫妇为其贷款,另二被告韦某康、叶某作担保人。碍于朋友的情面,姚某群等四人答应了黎某凡、谭某秀夫妇的请求。2012年1月10日,四被告分别在黎某凡、谭某秀的指引下与某银行支行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栏或担保人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向某银行支行贷款50000元,期限一年,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此后,除了支付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的前10个月利息及于2012年12月10日还本息日结付利息38.5元外,没有按原约定履行义务,至2013年9月23日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50 000元及相应利息。经多次向四被告追讨未果,某银行遂一纸诉状将四被告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四被告均称其不是借款实际使用人,借款应由实际使用人黎某凡、谭某秀夫妇归还;并称某银行在贷款过程没有尽到职责告知,合同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四被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实,对四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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