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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村妇租房容留他人卖淫 触犯刑法被判刑 作者:陈春武
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容留卖淫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欲图走捷径致富的李某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更因触犯了刑法而被判刑。
2010年4月开始,家住陆屋镇的李某租用他人的位于灵山县陆屋镇向阳路的一处住房提供给卖淫女进行卖淫,并向卖淫女收取“床头费”获利。2013年8月22日16时许,卖淫女黄某和韦某经李某允许后在该场所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将正在卖淫的黄某和韦某及嫖客抓获,公安民警从韦某的身上扣押了其卖淫所得人民币25元并已依法予以收缴。2013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以李某容留他人卖淫对其行政拘留,2013年9月6日,李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容留卖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椐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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