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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争执 聚众斗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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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1:01:3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起争执  聚众斗殴被判刑
作者:陈春武


    本来两车刮擦很小的交通事故,很容易协商解决,但是由于双方的不冷静,导致矛盾激化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演变成聚众斗殴,最终,一方被殴打致伤,一方也因伤人而被判刑。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3月23日14时许,周某(另案处理)等人与灵山县武利镇安金村的王姓群众因交通事故在灵山县文利镇升平路口处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为了报复王姓群众,周某纠集何某等人持械对王姓群众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左尺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4日上午,公安机关在灵山县文利镇升平村委会升平街将涉嫌聚众斗殴的何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周某支付了被害人王某的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2013年9月13日,被害人王某等人与何某等一方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等一方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等一方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2000元(含周某已支付的10000元),并已于当日履行。被害人王某等对何某等人的聚众斗殴行为表示谅解。据法院查明,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立。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持械积极参与,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等一方按达成的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等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等一方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且本案致被害人王某一人轻伤,应酌情从严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一方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何某等人的聚众斗殴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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