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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钱虽少 岂容拖欠 作者:车璐洁
国家严厉禁止拖欠民工工钱的行为,而太平镇的梁某不但拖欠工钱,还玩起了躲猫猫,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梁某给付原告伍某等人劳务报酬3263元。
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梁某找到原告伍某,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了有关宿舍楼室内批灰工程的劳务协议,之后伍某与其余五人一起按要求开始施工,直至同年8月15日完工。2011年1月29日,经梁某与伍某等人结算确认工钱,梁某还欠工钱3263元,其立写了结算单并承诺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然而伍某左等右等,却始终不见梁某兑现诺言,伍某因此多次找到梁某要求其给付剩余的工钱,梁某却翻脸说只欠工钱是1000元,无奈伍某等人只好于2013年4月29日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不久就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梁某坚称尚欠工钱为1000元,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为了能使原告可以尽快拿到工钱,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本以为梁某可以到庭进行协商,没想到梁某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到庭。法院在进行缺席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方已经达成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方已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支付报酬,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完毕,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被告称在原告方起诉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钱,现在实际只欠1000元,而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没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确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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