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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证砍伐林木 四农民梦断发财路 作者:梁震
法律意识淡薄,砍伐林木却不依法办理许可证,这是农村普遍存在的通病。正因为这样,有不少人为此付出了代价。2013年12月4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施某杰、施某芬、施某朝犯滥伐林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四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25000元。四被告人财未发成,却因触犯刑律而受处罚,教训极为深刻。
上述四被告人分别来自本县陆屋镇和三隆镇的村民,年轻者将近四十,年长者七十有余,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今年6月份,四被告人共同出资11.2万元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山林木,事前商定有财大家发,风险共承担。购买林木合同签订之后,四人便明确分工,密锣紧鼓做好砍伐工作,却偏偏无人去报批办理林木砍伐证。至9月份各项工作准备就绪之后,便组织民工上场砍伐,一连砍伐了四天,直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制止并将四人传唤回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为0.55公顷,林木蓄积量为34.95立方。当天,四被告人即被刑事拘留,其中有两名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或年满70周岁超过羁押年龄而被取保候审。今年11月19日,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合伙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是故依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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