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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道执行一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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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34:33|来自:广西钦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生道执行一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作者:刘茂科



    近日,在灵山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一起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梁某和被执行人某单位负责人双方握手言和,并高度赞扬了执行法官。

    2012年12月,梁某拿着判决书要求执行某单位返还侵占使用了近四十年的土地。执行立案后,法官立即调阅审判卷宗,把握案情来龙去脉。梁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将自己房屋旁圈养生猪及种菜的土地借与某单位建造办公用房。时隔四十年之后梁某要求返还。经判决,争议土地属于梁某,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经评估机构认定剩余价值3.8元,由梁某给予补偿。判决生效后,该单位一直不予履行。


    执行法官依照程序向该单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如实申报财产。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将执行意见向法院反馈,单位属于公益事业性质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返还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单位唯一的办公场所,迁出之后单位工作将无法开展。


    根据案情,执行法官将执行现状向梁某说明,梁某表示,可以代该单位支付两至三年的租金,以解决单位迁出之后无办公用房之急。执行法官随之组织双方进行谈话。该单位认为从长远考虑,应要有属于单位的办公用房,租用不能解决问题。


    经由执行法官多次到地方政府联系沟通,政府表示可以负责该单位新建办公楼房土地使用的协调解决。后又经执行法官几次约
谈,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单位自动返还土地使用权,梁某自愿补偿25万元的款项给单位建造办公用房。至此,一起意见纷呈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纠纷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执行法律依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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