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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告父讨抚养费 倾情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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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11: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告父讨抚养费  倾情调解促和谐
——妇女儿童维权岗小记
作者:叶秀丽


    灵山法院立案庭“妇女儿童维权岗”积极开展庭前调解服务,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对于当事人双方都自愿调解的案件,维权岗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进一步落实调判衔接工作。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调解时坚持妇女儿童权益优先原则,站在妇女儿童生存、儿童发展的角度优先考虑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案庭2013年共以诉前联调方式结案60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28件。

    如岳某某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的母亲岳女士来到立案大厅递交诉状,未开口先流泪。原来,她与被告未婚生育原告,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组成家庭,如今原告已经快十岁了,被告却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她一个人拉扯着孩子长大非常艰辛,迫不得已只好来向法院求救,希望通过诉讼促使被告对原告承担起父亲应尽的责任。我庭妇女儿童维权岗岗长施法官了解情况后,当即审查其提交的诉状并办理好立案手续。为了有效快速维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施法官当天就通知被告到庭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主办法官的反复多次劝导和法制教育,被告认识到抚养孩子是自己法定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当即一次付清了之前所应支付的生活费共50000元,并许诺将负担起女儿今后的抚养费,然后向原告及其母亲岳女士道歉。原告也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小女孩露出了纯真甜美的笑脸,温暖了整个立案大厅。岳女士离开法院时紧紧握着施法官的手,眼含热泪激动地说“你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法官评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尽管现在社会对未婚妈妈持较为宽容的态度,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孩子的成长更健康,也为了自己的人生更明媚,劝告时下的年轻人在决定让一个新生命降临之前请三思。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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