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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害人害己被判刑四年 作者:陈春武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威胁经济发展,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但瘾君子谢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吸毒需要,铤而走险,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最终抓获归案,被灵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5月27日、28日,谢某在灵山县丰塘镇209国道五里坳酒风岭处,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共得赃款100元。2013年5月28日、29日,谢某在灵山县丰塘镇209国道五里坳山心桥桥头处,向吸毒人员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共得赃款100元。
2013年5月30日8时许,梁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梁某的协助下,由梁某联系谢某,提出要购买50元的毒品。当谢某来到灵山县丰塘镇209国道五里坳山心桥桥头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谢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6小包(净重1.3克)和手机1部。次日,谢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检察机关以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谢某向二人贩毒共计五次,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谢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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