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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刀砍树都有错 动手伤人也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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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8: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刀砍树都有错  动手伤人也需赔
作者:陈春武

       梁婶和陈伯都差不多年届60了,遇事本应心态平和,容让克制,但就一点小小的矛盾纠纷,双方竟大打出手,最后陈伯因为将梁婶打伤而被灵山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给梁婶经济损失2702.5元。梁婶和陈伯是陆屋镇华麓村委会同一生产队的村民。2012年7月7日,梁婶未经陈伯同意,将陈伯的荔枝树伸向其田边的一枝树枝砍掉。陈伯见状立即回家拿了一把草沟刀将梁婶的果树及农作物若干砍掉,梁婶也拿刀将陈伯的几棵芭蕉树及农作物若干砍掉。接着双方发生冲突,陈伯手持草沟刀与梁婶争吵,并有肢体接触,梁婶的家公闻讯到现场抢夺陈伯的草沟刀并阻止两人继续冲突,此后梁婶发觉自己的后顶部及身体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案发后,报警要求处理。梁婶受伤后,被送到镇上的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2012年7月15日、17日,派出所分别对双方进行询问后,召集双方到派出所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未果。2012年7月7日至7月15日,梁婶在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8天,住院治疗期间有陪护人员1人。入院、出院的西医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梁婶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共2834.01元,伤情好转带药出院。2013年7月8日,梁婶诉至法院,要求陈伯赔偿其经济损失4504.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产生矛盾时应冷静处理,避免直接冲突,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共同维护邻里团结,以利于生活生产。本案中,陈伯毫无商量地砍掉梁婶的果树及农作物,并与梁婶直接人身冲突致原告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梁婶未经陈伯同意砍掉其荔枝树枝,又拿刀将陈伯的几棵芭蕉树及农作物砍掉,为次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由陈伯负60%责任,梁婶负40%责任为宜,对梁婶经济损失的赔偿方面,也应按各自责任分担。陈伯称并未殴打梁婶,梁婶受伤与陈伯无关,陈伯未提供有证据证实,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梁婶请求陈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梁婶请求按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有关标准计算,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梁婶被陈伯打伤所受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04.17元。对梁婶上述经济损失,陈伯应负6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2702.5元,梁婶自负40%的民事责赔偿任即自负人民币1801.67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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