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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一团伙以“消灾”为名 假币换真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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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9: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山一团伙以“消灾”为名  假币换真钱被判刑
作者:罗丽勤

      灵山一犯罪团伙利用部分老人迷信的弱点,骗取老人的信任,以帮助化解“灾难”为由,要求老人拿出真钱让其“做法”,乘机调包盗窃钱财。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被告人施某、何某、刘某、劳某、林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十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施某、何某、刘某、劳某、林某五人经商量后,分工合作以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013年6月6日,劳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乘其余四人一起窜到灵山县平山镇伺机行骗。先由何某、刘某物色好被害人后,两人以“问仙”为名将被害人带上车,然后由林某负责望风,施某扮演名叫“灵大姐”的问仙婆,以被害人儿子有难为由,骗取被害人拿出真钱让其“做法”化解。被害人信以为真,即到银行领取了人民币8500元交给“灵大姐”等人作“做法”之用。施某等人在“做法”过程中以硬纸片将被害人的钱掉包后骗走分赃。被害人回到家中才惊觉上当受骗,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9月13日,施某、何某、刘某、劳某、林某五人被抓获归案。破案后,林某、刘某的亲属代两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12月24日,公诉机关以五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何某、刘某、劳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掉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在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事前预谋、并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劳某负责开车,两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与其他三被告人相比,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施某、何某、刘某、劳某、林某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刘某的亲属分别代两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对该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灵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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