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212|回复: 0

选择繁华地段贩毒 以为安全难逃法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2-12 19: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以为郊区等偏远地区是毒品交易的高发地区,但如今中心城区的广场、交叉路口或医院等人流密集处反而成为某些毒贩进行毒品交易地点。毒贩意图借助周围人多嘈杂、不易引起他人注意的环境特点进行贩毒活动,以掩人耳目。但再狡猾的犯罪份子也逃不开法律的严惩,日前,自认为选择在人多繁华地段贩毒安全的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灵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9月9日20时许,宁某在灵山县灵城镇人民广场彩虹桥处向檀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9月10日10时许,宁某在灵山县灵城镇人民广场与三十六米街路口处,向劳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27元。随后,尝到甜头的宁某又去到灵山县人民医院急诊楼门口附近,向檀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120元。两人交易完毕欲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宁某身上缴获14小包净重0.8克的毒品海洛因及现金人民币177元。从檀某身上缴获1小包净重0.12克的毒品海洛因。同日,宁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以宁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宁某向二人贩毒共三次,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宁某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春

欢迎来到灵山家园网-www.ai03.c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PP客户端|手机版|免责声明|公司简介|公安备案:45072102000519|灵山家园网 ( 桂ICP备19000664号|45072102000519 )

GMT+8, 2025-2-8 03:22 , Processed in 0.352210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