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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瘾君子结伙盗车双双入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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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9: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瘾君子结伙盗车双双入班房
作者:陈春武

      黎某和黄某为筹措毒资而结伙去盗车,销赃后将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结果双双入班房。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一审判决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30日20时许,黎某、黄某为筹措毒资,窜到灵山县灵城镇红卫街与鸭行街交叉路口处,发现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之后,由黄某负责望风,黎某则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撬开车锁而将该电动车盗走。当晚由黎某将该车销赃给梁某,得赃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

      2013年9月10日,黄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日,黄某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17日,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月2日,黎某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以黎某、黄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期间,黎某的亲属代退赔被害人任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黄某为筹措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黎某、黄某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黎某负责撬锁实施盗窃,并负责销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负责望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黎某、黄某均因吸毒而盗窃,对两被告人均应从严处罚。黄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黎某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黎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黎某、黄某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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