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蟊贼网吧内伸黑手,盗卡取钱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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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20:38:5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陈春武

      2013年8月7日中午1点钟左右,在灵山县沙坪镇的一家网吧内,刑满释放不到一年的瘾君子陈某趁着上网人员不备,把手伸向了被害人向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

  陈某盗走钱包后,看到钱包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便邀毒友朱某一起到横县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窃取了被害人向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500元。同日,陈某、朱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先进人民币10204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向某。2014年1月10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朱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朱某均为吸毒而盗窃,均应酌情从严处罚。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陈某直接实施盗窃钱包并窃取信用卡上存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明知信用卡是陈某盗窃所得,将该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获取取款密码后提供给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所犯前罪与后罪属同一种罪,应对其酌情从严惩处。法院遂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陈某、朱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向某133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网吧等公众场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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