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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殴打“情敌”致人死亡 四青年被重判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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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8:59:01|来自:广西钦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个二十出头的男子因朋友与他人争女朋友产生摩擦,出面替朋友摆平“情敌”,将对方殴打受伤致死。结果一时的“义气”把自己送进了大牢,四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不等,共同赔偿16多万元给受害人父母。

    2012年8月22日晚,黄某(受害人)与绰号“鸡十叔”的男子因争女朋友发生争执,“鸡十叔”的朋友黄*显、黄大*、杨家*、黄程*等人得知后,便找到黄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请一顿酒,黄某没有答应。遭到黄某的拒绝后,黄*显等心存不满,经商量决定教训一下黄某,殴打一顿以使他好长长“记性”。同月24晚,黄*显、黄大*、杨家*、黄程*等人在灵山县太平镇一楼房前遇到黄某,黄*显便吩咐杨家*等人去取刀具,并约黄某到太平镇一沙场商谈。在商谈中,黄*显首先持刀朝黄某的肩膀砍了一刀,黄某被砍倒在地。接着,黄*显、黄大*、杨家*、黄程*继续持刀朝黄某的肩、腿等部位砍去,直到黄某不能出声才停手。后黄某被送到太平镇卫生院和钦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同月29日,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共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20007.3元。

    此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显、黄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黄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受害人黄某的父母向灵山县人民法院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显等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黄某的死亡,是黄*显、黄大*、杨家*、黄程*四人共同殴打后所致,四被告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黄某死亡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黄*显等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四被告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3482.3元。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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