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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引争斗 帮架反被致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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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21: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灵山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韦某以感情纠纷为由,一直纠缠着陈某的妹妹不放,陈某为了警告韦某,经与他人商定,决定教训韦某。2013年10月4日晚,陈某纠集他人持刀到灵山县新圩镇一家超市前,当场指认韦某后指使同伙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韦某的过程中,宁某持刀为韦某帮架,结果被陈某的同伙砍伤。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宁某构成轻伤。案发后,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纠集他人持刀致伤宁某的犯罪事实。陈某的家属赔偿了宁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宁某的谅解。


    本案中,陈某纠集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纠集、组织、指挥他人殴打宁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陈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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