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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未能与左邻右舍好好相处,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动干戈,换来牢狱之灾。近日,灵山县法院就审结一起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阿生(化名)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22日下午,阿生的家人在家门前与邻居73岁的邝老太太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阿生见邝老太太在争吵中夹带谩骂家人的语句,便进行相劝,但老太太情绪激动听不进劝告。阿生勃然大怒,捡起一块砖头朝邝老太太扔向,击中其左小腿。经医院诊断,邝老太太左胫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邝老太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邝老太太因伤共住院治疗17天,用去医疗费11707.23元。案发后,阿生的家属为邝老太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共8900元。今年4月8日,邝老太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阿生的家属赔偿了邝老太太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邝老太太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阿生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邝老太太的经济损失共13399.73元,扣减已赔付的8900元,还应赔偿449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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