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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债务问题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9月26日16时许,傅某因债务问题与叶某在灵山县那隆镇的一间棋牌室内引发争执并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傅某手持一张矮凳打伤叶某的左眼眶,致使叶某左眼眶骨折。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2月17日,傅某按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其致伤叶某的事实。
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傅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傅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债务问题应该通过正确的渠道来解决。如双方当事人沟通无果可选择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凭一时意气冲动伤人,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时,自身亦要付出坐牢的惨痛代价,与试图解决债务问题的初衷相违背,逞一时之快,得不偿失。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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