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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农民练祖章在公交车上行窃后被发现,为尽快脱身逃走,用力推、抓刮紧抓不放的被害人,结果由盗窃变成了抢劫。日前,灵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11月11日中午12时许,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吸食的练祖章窜到灵山县佛子镇街上伺机作案。看到一辆开往县城的公交车上有很多乘客便上车寻找目标。当看到邹某(女)的右裤袋隆起时,便紧挨着邹某坐下,并趁其不备,用刀片割破邹某的裤袋偷走了2000元。得手后,练祖章起身想下车逃走。此时,邹某也感觉到自己的裤袋一动,马上低头一看,右裤袋被割开了一个洞,袋里的2000元也不翼而飞。邹某醒悟过来,紧紧抓住练祖章不放,要他归还钱。练祖章则矢口否认,用力推邹某,并用手抓刮邹某,但邹某仍紧抓不放。为了转移邹某和其他乘客的注意力,练祖章拿出盗窃得来的800元撒洒在公交车上,并趁邹某放手捡钱之机下车逃离。后因吸毒,练祖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送强制隔离戒毒。在戒毒期间,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练祖章的亲属代其退赔1200元给邹某。
法院审理认为,练祖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其为吸毒而实施抢劫,应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认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只供认盗窃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练祖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推动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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