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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妹妹被人欺负受委屈,作为哥哥的岂能袖手旁观,一般都会出头替妹妹“讨回公道”。然而,像陈某鑫这样的帮法万万使不得,赔了对方一大笔钱不说,也把自己送进了班房。日前,灵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鑫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韦某超以感情纠纷为由纠缠陈某鑫的妹妹不放,陈某鑫为警告韦某超,经与他人商定,决定教训被害人韦某超。2013年10月4日晚,陈某鑫纠集他人持刀到灵山县新圩镇新华街信义超市前水榕木处,并当场指认韦某超后,再指使同伙对韦某超进行殴打。在殴打韦某超的过程中,被害人宁某厚持刀参与为韦某超帮架,被被告人陈某鑫的同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宁某厚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3年11月27日10时许,陈某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期间,陈某鑫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宁某厚经济损失15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宁某厚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鑫纠集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鑫纠集、组织、指挥他人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鑫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本案是持械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应酌情从严考虑。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陈某鑫从轻处罚。根据陈某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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