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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灵山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7月20日晚上8时许,邓某为筹措毒资,窜到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一美容院处,将被害人仇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晚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2013年10月28日,黄庆国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在被行政拘留期间,邓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返还被害人。2014年1月10日,公诉机关以邓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邓某为吸毒而盗窃,应对其从严处罚。邓某因吸毒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避免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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