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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黄承官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2012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9月才出狱,但却不思改悔,为了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花销,又“重操旧业”,多次偷盗。终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灵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为了筹措购买毒品的钱款,黄承官在2013年8月27日至9月14日间,四次窜到灵山县沙坪镇某村委会黄某的养蛇场,趁黄某外出之机,翻墙进入养殖场,偷走10条乌肉蛇并销赃,共得赃款2090元。经鉴定,被盗的蛇价值3647元。同年9月15日,黄承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黄承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其为吸毒而盗窃,且是多次盗窃,应从严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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