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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砸车触刑律 和解赔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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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22: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并且任意损害他人财物,触犯了刑法。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施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2月13日13时许,施某为了发泄被超车逼车的情绪,纠集他人驾驶汽车在灵山县三隆镇横岗村委会路段将谭某驾驶的一辆轿车拦停。在拦停的过程中造成谭某的轿车追尾。为了获得赔偿,施某谎称谭某在那隆镇路段超车时,将其逼出公路边撞伤了一位老人,赔偿了人民币2000元,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撞伤老人以及撞坏车尾的费用共人民币5000元。纠纷发生后,公安交警到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施某本村的三四十人手持水管、砍刀殴打谭某等四人,后又打坏一辆轿车和打坏并撬翻了谭某驾驶的轿车。经鉴定,谭某等两人损伤程度为轻伤,被打坏的两辆轿车共价值人民币48775元。2013年10月26日11时许,受到网上通缉的施某在广西南宁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一次性赔偿谭某等四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5000元,并当即履行。四人对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施某从宽处罚。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施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任意损害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持械滋事并造成二人轻伤及财物损失,应酌情从严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根据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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