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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触犯刑律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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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2: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2014年1月26日起,周某在灵山县烟墩镇的一间小屋处,提供场地,以骨牌赌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晚上八九时左右开始赌博,每次参与赌博的人数均有二十人左右。2014年2月13日23时许,灵山县公安局烟墩派出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以及其他参与赌博的人员共9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5135元。


    灵山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周某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津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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