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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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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1: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钦州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内容摘要:    为加强和规范钦州市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为加强和规范钦州市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8 月 1日起,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工作。
    一、钦州市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三轮电动车或两轮燃油助力自行车,不纳入登记范围,仍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查禁和取缔。
    二、为方便市民尽快办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从2014年8月1日起,在市区设立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注册登记站(登记站具体地址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另行公布),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注册登记。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集中注册登记期届满前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四、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今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
    五、申请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业务申请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六)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七)2014年10月31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互联网网址:http://zysjbs.gxqts.gov.cn/ddcml/)范围之内的,不予办理登记。
    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每套牌证工本费10元),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车辆保险。
    九、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十、集中注册登记期届满后,未办理注册登记无牌无证或者非钦州市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不得在钦州市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注册登记期届满后的登记安排,由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另行公布。
    十二、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动动能的特种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特此通告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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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23: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第一个就上你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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