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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13:53:29|来自: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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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是单位先自己讨论,根据情况恶劣程度来定比如我们这有个新兵跑了,家人给送回来了经过他们单位申请,党委通过,给了个记过处分后来他又跑了一次,就关禁闭了那人思想有问题,家里人好不容易把他弄进部队想锻炼一下他结果他不好好珍惜而且领导找他谈话的时候明确表示以后有机会他还要跑这也就是和平年代如果是战时,我是他们连长的话,第一个毙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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