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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市原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方道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同时没收其已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83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方道强原系钦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从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挂职担任中共灵山县委常委、灵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水利、林业等工作,此前曾任灵山县水利局局长。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方道强在担任灵山县水利局局长、挂职担任灵山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利建设工程、农村人饮工程中给予工程老板王某双、管材供应商龚某良予以关照、支持,收受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万元。
在2007至2008年担任灵山县水利局局长期间,被告人方道强主持召开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并同意违规低价将该局拥有使用权的24271.19平方米住宅用地中的7975.3平方米划分为82块独立式宅基地低价出售给包括方道强在内的77名干部职工、5名外单位人员用作私人宅基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6496935.28元。
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方道强主动到钦州市纪委信访室投案,交待其收受王某双给予的现金6.5万元的问题。其还通过亲属先后向钦州市纪委、市人民检察院退出受贿所得全部赃款。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道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受贿方面,被告人方道强具有部分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在滥用职权方面,能如实供罪行并当庭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和追缴集资建房款工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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