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一个贪官的无罪之证》 揭穿广西钦州市纪委和浦北县检察院的枉法行为 广西钦州市检察机关的韦海宁、钟亿雄于2013年在《公诉人》第12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一个贪官的无罪之证》。文章中的两位作者不顾客观事实,胡编乱造,沽名钓誉蒙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他们的目的是欺骗上级组织,掩盖钦州市纪检机关蓄意制造假案,枉法办案的客观事实。“公平与正义”在这里以事实为依据,驳斥作者韦海宁、钟亿雄的谎言,还原事实的真相,揭穿广西钦州市浦北县检察院伪造证据、刑讯迫供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文章说“面对庄严的法庭,被告人曹瑞喜不但作无罪的辩解,而且还找来证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文章又说“这次曹承认收受陈27.8万元,对这笔受贿款供认不讳”。作者韦海宁、钟亿雄简直是用自己的矛凿自己的盾。事实是曹瑞喜在二审法庭上承认了收到了拆迁中心转来的的200多万元工程款,并非是27.8万元,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其跟宁某生、曹某沿的结算清单,并说明最后有一笔20万元的工程款是由于拆迁中心案发才指令陈庆辉通过银行转账给宁某生儿子的(这20万元的工程款项实际上是施工方曹某沿通过其本人的关系多次活动才得到)。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施工方)宁某生和曹某沿及合同的签订者(行贿人)陈庆辉是本案的最关键人物,然而在一审法院这三人都没有出庭,法院只凭那些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曹瑞喜在庭上用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控诉纪检机关刑讯迫供的经过,然而法官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的排查,也不同意作伤情鉴定。因此曹瑞喜在二审阶段向法院提出这三人出庭非常必要,也合理合法,法院也只有通过这三人才能弄清事实真相。而韦海宁、钟亿雄不知为何对这三个证人的出庭那么反感,其实政法机关为了查清事实也有这个责任。如果政法机关最终目的只是对被告人进行处罚,那么直接把被告人投进监狱不是更省事吗,还要法院干什么?钦州市检察院为何害怕宁某生、曹某沿及陈庆辉出庭呢?因为这三个人一旦在法庭上说了实话,钦州市纪检机关蓄意制造的这起特大假案就会在法庭上暴露无遗。到了这个时候,钦州市纪检机关再没有别的退路了,只能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1)在钦州市中级法院开庭的前一天,钦州市检察院就派人到“行贿人”陈庆辉家中;(2)开庭当天,证人宁某生不敢出庭,只是把书证交给律师,借故走了,也不知是否受到了吼吓(因来不及复印身份证,书证法官说无效);(3)证人曹某沿出庭时,钦州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公诉人)巫世朗马上对其进行恐吓,说要处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行贿人”陈庆辉却什么也不说(在侦查阶段录取口供时也没有义务告知书),法官在庭上也只是简单问了一句:“你改变原来的说法吗?”;(4)“行贿人”陈庆辉开庭当天被“保护”起来,陈走出法院后,被早等候在南区政府大门口的三位处级领导用专车送到市行政中心了;(5)检察机关指派的代理检察员(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那些已经重写过的收款收据(办案人员通过讯问几个当事人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千方百计来证明工程项目是陈庆辉承包的;(6)曹瑞喜向法官提出,要求与“行贿人”陈庆辉当庭对质,可是法官不允许。最后曹瑞喜的代理律师当庭询问了“行贿人”陈庆辉,陈对工程地点、材料购买点、工程单价和总价、工程结算情况及工程欠款等一无所知,并且工程施工方也向法院提交了结算清单及收款收据。因此钦州市中级法院也只好在判决书上承认了陈庆辉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为了配合市政府及纪检机关的工作,也为了能把被告人送进监狱,法官“灵活”地把那27.8万元“受贿款”改写成“工程利润”,但这也太勉强了吧,认真阅读那十多页的卷宗,所谓的“受贿款”根本与“工程利润”沾不上边,也不符合有关数理。而韦海宁、钟亿雄反而在文章中写道:“曹瑞喜在侦查阶段故意隐瞒一些事实,在合同实施中,还有两个人参与,曹一口咬定是陈庆辉一人做的工程”。还说“申请到庭的证人,恰恰成就了法院对他宣判刑的罪证”。真是恶人先告状,原先检察机关隐藏陈庆辉不是工程承包人的证据材料,没有把这些材料交给法院,公诉人在法庭上说“这些证据材料并不必要,因为没有这些材料也可以治被告人的罪了”,而且公诉人还在法庭上出示那些重写的收据来证明陈庆辉是工程的真正承包人。可见,两作者是非不分,颠倒黑白,故弄玄虚,充分暴露了他俩的险恶用心。 二、文章说“现年44岁的陈庆辉,在曹瑞喜任贵台镇书记期间就认识了,2009年下半年陈庆辉打听到钦州市职教中心附近有工程做,就找到时任征地拆迁中心副主任曹瑞喜,向曹提出想做一些拆迁工程,曹瑞喜之所以选择与陈庆辉合作,是因为陈庆辉当时挂靠两间公司。(实际上卷宗上写的是挂靠三间公司)作者韦海宁、钟亿雄和纪检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何对陈庆辉的两个胞兄总是避而不谈呢?其实曹瑞喜在贵台镇任书记时,认识的只是在贵台政府工作的陈某杰,后来通过陈某杰又认识了在钦南区国土局任副局长的陈庆某,而陈某杰和陈庆某都是陈庆辉的同胞兄弟。曹瑞喜之所以跟陈某杰那么亲密,很大一部份是因为陈庆某是钦南区国土局的副局长。钦州市职教中心附近的征地拆迁任务拖了将近十年还没有完成,曹瑞喜调到拆迁中心任副主任不久,就接受了这个重任,市政府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于是拆迁中心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研究讨论,一致同意由生产队长潘某文承包这个工程(有拆迁中心会议记录证实),但后来生产队长潘某怕承担风险,不愿意签工程合同。因此曹瑞喜就与钦南区国土局陈庆某副局长商量,并托陈副局长帮其疏通各种关系和环节,陈副局长跟公司里的人关系不错,于是就以其弟陈庆辉的名字挂靠那三间公司,并分别签订那三份工程合同。但陈庆辉文化水平很低,原来只是个厨师,月工资只有千多元,而对工程却是个外行,一窍不通。因此要完成这些工程任务,还需要另外找人来做,于是曹瑞喜找到在钦州做工程的同村人曹某沿和宁某生工程师,请他俩来承包完成这些工程。最后曹仅用了几个月时间,就提前完成了任务,还受到了市政府的表彰。而纪检机关的办案人员故意编造陈庆辉为了从曹瑞喜手中取得那些工程做,分三次向曹送去共二十多万元好处费的假材料。案发不到一个月,陈庆辉就被钦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了,而其兄陈副局长等人也因纪检机关炮制的那些假材料而逃脱了嫌疑。 三、文章说“曹陈两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做完工程曹瑞喜拿“大头”,陈庆辉可“得点利润”。两作者还写道:“其中有一个15万元的项目,陈只用了5天就把这个项目做完了,陈庆辉结算勾机费等费用后,自己得了1万元,剩余的11万元送给了曹,而陈庆辉认为这样比原来跟人打工强多了”。按两作者的说法,15万元的项目可获利12万元,那么300多万元的总项目获利应该是多少?可是卷宗上明明写着曹收受的好处费总共只有27.8万元,这怎能说曹瑞喜拿“大头”而陈庆辉可“得点利润”呢?难道陈敢不履行协议,去欺骗一个副处级干部?另外韦海宁、钟亿雄捏造的事实经不起琢磨,如果这个项目是陈庆辉做的,勾机费是他结的,为何不写清楚他请谁来施工,向谁结的勾机费呢。事实上两作者根本写不出来,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谁去做这个项目,直到现在办案人员还没有知道那个人是谁,甚至陈庆辉本人也不知道,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参与到工程中来。这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49334元实际上是由钦州市第六建筑公司总经理黄某昌取出来的,黄某从中收取了管理费后,把余下的钱交给了曹瑞喜(有时曹某沿代取),然后曹再去向施工方结算勾机等费用,有原始收据。可是案发后个别领导及曹某沿、陈庆辉等人到那几间公司把所有收据(或账目)都重写了,当时他们说公司的人都很配合,因为一旦被查出那些违规的操作,公司五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四、文章说“曹在庭审时翻供,改口称自己无罪。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宣读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悔过书及行贿人陈庆辉的陈述”。作者韦海宁、钟亿雄对曹瑞喜在法庭上用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控诉纪检机关枉法办案、刑讯迫供的庭审情况闭口不提。据曹在法庭上陈述,是办案人员让其长时间单脚站立,不让其睡觉,还多次对其进行威胁,要把其家属也捉进去,还用肥料袋套住其头部运送到异地防城进行审讯;专案组的秦常委、张副科长对其进行踢打,迫其自杀,致使其吐血晕倒,后经医疗队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曹说“在自由与生命两者之间,我最后还是选择了生命,因为只有保住了生命,才有机会在法庭上向法官控诉”。一审开庭那天曹还伤痕累累,要求作伤情鉴定,但遭到法官拒绝。曹瑞喜被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逮捕以后,才要求其在逮捕证上补签字,曹认为程序不合法,坚决不签。曹被关进钦州市看守所后,向浦北县检察院控诉钦州市纪委的违纪违法行为,说在纪委的口供并非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要求检察机关如实查清问题。可是浦北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但不对纪委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反而采取不让睡觉,不让其吃药,连续几天几夜对其进行审讯,要求曹的口供要和纪委的保持一致。看守所有提审记录,可是法官不同意去调取这些证据材料,律师也不敢去调查取证。浦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同样是用强迫的方法要曹签字,但曹为了表示反抗,所签的字故意签错别字。曹在法庭上还说:“作无罪供述时,办案人员没有对其进行录音录像,只有按他们的要求去说了,办案人员才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曹在本案中充当的是演员,而办案人员充当的是导演。从一审法院公诉人提供的五份讯问笔录中也可以看出检察院办案人员采取疲劳战术进行审讯,因为每份笔录最长的间隔时间只有十分钟左右,而浦北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只选取其中的三份来说明办案人员没有刑讯迫供的行为,但这三份笔录最长的间隔时间也只有三十分钟。所以法院说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迫供行为没有证据是极其错误的,也并不是象两作者说的曹在庭审时才翻供,才改口说自己无罪的,实际上曹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多次进行了翻供,证言证词极不稳定,只是检察机关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材料而已。 作者韦海宁、钟亿雄公然还在文章中写道:“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宣读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悔过书及行贿人陈庆辉的陈述”。而浦北县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李宾在广西钦州红豆论坛回复家属的帖子时称“曹瑞喜及家属主动放弃了在庭上播放录音、录像”。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说谎也要讲点逻辑吧。实际上韦海宁、钟亿雄及李宾组长三人说的都不是事实,曹瑞喜家属在法庭既没有要求放弃观看录音录像,法官也没有在庭上出示那些录音录像。而公诉人在庭上宣读的那份所谓的“悔过书”中,曹对受贿的事一字都没有提,而是大肆表扬钦州市纪委及检察院是如何文明办案、在办案过程中是如何没有刑讯迫供的。据曹瑞喜在法庭上陈述,那份“悔过书”足足写了十多份,撕了又写,写了又撕,总是过不了关,最后只有按办案人员的意思去写才过了关。 五、文章说“钦州市中级法院根据出庭作证的曹某沿的证言认定曹瑞喜将工程款项打进陈某挂靠的公司,陈庆辉支付工程款后,再将27.8万元“利润”返给曹瑞喜”。韦海宁、钟亿雄两人不顾客观事实,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用谎言欺骗不明真相的读者。法院两份判决书都没有这样写,法庭上的证人也没有这样说,而两作者之所以要这样写,就是因为他们无法解释清楚那27.8万元“受贿款”到了二审是如何变成“工程利润”的。真相是曹某沿(施工方)在法庭上证实:陈庆辉不是工程的承包人,所有工程款原来都是曹瑞喜跟宁某生及曹某沿结算,陈庆辉并没有向任何人支付过工程款,由于2012年初拆迁中心案发,最后支付的一笔20万元工程款是曹瑞喜托陈庆辉帮其打进宁某生儿子帐户的(经多人证实)。正是因为陈某没有支付工程款,并对涉案工程有关问题一概不知,所以钦州市中级法院才在判决书上承认陈庆辉不是工程的承包人。可是为了维持原判,法官只好“灵机一动”,把那27.8万元受贿款说成是曹瑞喜从工程中得到的“工程利润”,以受贿罪处理,这是法官的高明之处。但这既不符合数理和法理,也不符合逻辑。判决书上写着“9项工程款式合计3104819元,已支付工程款2609334元,尚欠495485元”,“工程结束了,验收结算后的余款就是利润了。”以及“曹陈订好协议,曹拿“大头”,陈“得点利润即可”,这些证据材料不但不能相互印证,反而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判决书上还详细描述如下问题(1)2009年底的一天,陈庆辉拿11万元现金去到拆迁中心曹瑞喜的办公室给他,并对其讲了一些感谢他关照工程做之类的话。还说送给其11万元是为了使他能继续帮助其将后面的工程给其做;(2)2010年5月的某一天,陈庆辉在钦州市商校送了9万元给曹,并对他话了一些感谢他关照给其工程做之类的话;(3)2010年底的一天,陈又约曹到商校门口,在车上送了7.8万元,并对他讲了些工程快结束了,麻烦他关照工程验收结算之类的话。从以上材料看,这27.8万元的好处费又如何能变成“工程利润”呢?既然这个工程不是陈庆辉承包的,就足以证明办案人员有伪造证据制造假案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文章说“曹瑞喜鼓足勇气去投案自首,但刚走到半路就接到一个通知开会的电话,曹瑞喜还是选择原路返回。”可案发后,南区政府有人有意向外界透露“曹想逃跑,跑到高速公路路口后,被纪委办案人员电话催回。”这些人造谣简直到了不要脸的地步,其实曹根本就没有“投案自首”,也没有“逃跑”。真相是会议结束后,纪委指令南区政府有关领导通知曹到南区信访办,而南区政府有关领导故意不通知曹,于是曹就直接返回了工作单位滨海新城,随后在其办公室被市纪委的办案人员带走了。韦海宁、钟亿雄在文章中还写道:“谭主任受贿120万元仅判10年,而曹受贿27.8万元被判10年半,比谭某还重,是因为曹翻供,失去了机会。”看来两作者很聪明,不愧是检察机关的专业通讯员,钦州市拆迁中心涉案人员多达数十人,与曹同级别的副处级干部就有3人,科级干部也有多人,涉案金额比他多的也大有人在。可是为何韦海宁、钟亿雄仅拿曹案与谭案作比较呢?这是因为其它案件的的涉案人员有的被检察院取保候审了,有的被免予起诉了,有的被轻判了(只判五年或六年),也有人的涉案金额被人为地缩水了。拆迁中心腐败问题的查处,在钦州市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不亚于七八级地震,可是人们却无法了解案件的查处情况,一些政界人物及家属也无从了解,因为官方没有把这些信息对外公开。据了解,钦州市拆迁中心的主要腐败问题并不是收受包工头好处费的问题,很多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及清场清表费都被巧立名目侵吞了,而在很多案件中都没有被反映出来,谭主任那120万元也全是收受包工头的好处费。总之钦州市拆迁中心腐败案的查处见不得阳光,经不起历史的检验。钦州市拆迁中心的腐败问题仅是钦州拆迁领域中的冰山一角,深查下去,必然会出现“塌方式腐败”问题。在本案中,曹瑞喜觉实失去了从轻的机会,除了两作者所说的原因外,就是因为家属没钱。中央巡视组在广西巡视时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广西存在司法腐败、受贿枉法、压案不办等问题,而广西钦州更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司法不公,枉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举报在全国各大网站及钦州本地论坛中时有出现,如《国法不黑人心黑,请看钦州市拆迁中心的替罪羊》及《广西钦州惊现6人特大冤假错案》等都是反映钦州纪检机关在查办拆迁案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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