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我的怡家】保障探望权的行使,为孩子撑起心灵“保护伞”
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我三年就见过女儿两次,你这是剥夺了我作为母亲应有的权利。"母亲阿兰伤心哽咽地说道。 “我为什么不给你看孩子,那是因为之前是疫情期间,你还要带她出去,我肯定是不同意的!"父亲阿明激动地说。
2023年1月,阿兰一纸诉状将前夫告至法院,要求阿明配合其对孩子行使探望权。灵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团队受理案子后,迅速对双方的生活情况进行了解。经查,阿兰和阿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就已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小花由父亲阿明抚养,母亲阿兰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在之后的三年里,阿兰仅见过女儿两次,严重影响了其探望权。
主办法官韦国坤意识到一纸判决并不能很好地去解决探望权的问题,假如双方的关系持续对抗,不仅不利于后续判决的履行,还可能对孩子造成新的伤害。和平沟通,了解双方需求,才能更好地处理家事矛盾。为此,少年家事审判团队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倾注心血,不是说只有爸爸或者妈妈的爱就可以满足孩子需求的,父亲的坚韧和母亲的柔情都是孩子的情感必需品,大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不是剥夺孩子合理拥有父爱母爱的理由,更不应该成为障碍。”
庭审中,主办法官让两位当事人从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多从孩子的情感及学习生活需求考虑,拟定既能符合双方当事人生活实际,又能满足孩子成长需要的探视方案。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与引导下,最终阿明与阿兰对探望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对小花的探望方式、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少年家事审判事关国家未来,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长久基石,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是少年家事审判的重要使命,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与母爱的关怀和教育,需要父母双方的理解和沟通,也需要倾听孩子内心的想法,尊重孩子的选择,这样才能使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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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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